189网

421事件pdf百度云

陕西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介绍?

简介: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陕西省人民政府直属大型配网企业,向榆林市等9市66个县(区)供电。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72%,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51%。拥有电力客户421万户,市场份额28.3%。是陕西电力市场的重要实体和骨干企业。历史沿革:公司成立于1989年,前身为陕西省农电管理局。 2004年6月,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政企分开”的原则,陕西省农电管理局改制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 2008年12月,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组建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0年底,公司总资产资产139亿元,现有分、子公司98家。业务领域方面,集团除专注于电力供应外,还涉及发电、房地产、酒店餐饮、物业管理、建筑施工等业务项目。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供电及相关服务,拥有员工22000人,35kV-110kV变电站404座/6688MVA,35kV-110kV线路559条/10080公里,75个省、市、县级调度线路18.8万公里,10kV及以下线路18.8万公里,并网电厂476座/261万千瓦。设计任务为每年设计新建80座35~110kV变电站,容量1,640兆伏安,长度1,350公里;具备每年安装52座35至110kV变电站的建设能力,容量975兆伏安,1010公里。 ;具备56座35~110kV变电站、容量1230MVA、年监管任务1090公里的电网基本建设能力。目前,榆林工业化电网和6个区域110千伏电网已建成。全电网供电能力6990兆伏安。电网最大负荷373万千瓦,最小负荷195万千瓦,平均负荷262万千瓦。十一五业绩:“十一五”期间,公司主要指标增速高于全国电网行业平均水平。这是公司成立22年来增长最快、质量最好的时期之一。公司销售收入增长1.6倍,年均增长20.8%;售电量增长一倍以上,年均增长14.9%;利税增长1.8倍,年均增长22.9%,其中利润总额增长9.6倍,年均增长60.3%。公司被评为全国电力行业优秀企业、陕西省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陕西省爱心企业、陕西省十大慈善企业之一。建立了陕西省首批院士专家工作站,履行普遍用电服务责任,完成“农民和谐用电”电气化工程和“日晒”光伏发电扶贫工程,解决了解决了8.3万户、32.9万人无电人口的用电问题,实现了全省无电地区户户通电的目标。 十二五战略规划:面向新时代,公司以总体战略发展目标为导向。建设“创新型、资本型、多元化、信息化”的国内一流现代化大型企业集团,提出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430亿元,实现了46年的经营目标。预计“十二五”期间,公司年用电负荷将增长17.5%,年用电量将增长16.79%。 2015年最大负荷10263兆瓦,电力需求467亿千瓦时。计划投资118亿元,建设177座110kV变电站,容量8344兆伏安,线路4700公里。建设“电网齐全、结构合理、运行智能、安全经济”的工业化电网,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公司2011年主要目标是实现销售额同比增长15.6%;完成售电量247亿千瓦时,增长14.5%;实现利税同比增长9.1%。 ——电力市场份额为29%,提升0.75个百分点;顾客满意率为86%,同比提高1.47个百分点。 ——供电可靠率99.64%,电压合格率97.88%;设备完好率100%,一类设备占用率95.5%;综合线损率为6.59%。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41.7亿元。 ——安全生产实现杜绝一般以上生产伤亡、重大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等我方负主要责任的总体目标。法定代表人:刘斌 成立日期:1996-03-27 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1000000000141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高新区唐延路27号陕西省西安市开发区

内保单位治安管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是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秩序。制定的法规。

中文名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实施时间

2004 年 1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

温家宝总理

2004 年 9 月 27 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工作秩序,制定本条例。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确保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为重点,单位不得以经济利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行业、系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全国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自己的产业和体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各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进行指导和检查。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处理。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安全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部门报告。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

(二)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情况,保护重要部位,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三)及时处理单位内部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治安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检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章、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公共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体系;

(六)单位内治安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公安工作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

(八)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传染性细菌、毒药、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相关安全防护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 单位内的保安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知识、保安业务、技能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单位内安全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内的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公共安全防范宣传教育,落实本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和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单位人员证件,登记进出物品和车辆;

(三)开展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的治安秩序,制止单位内发生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单位内的安全;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监督本单位内部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关系国家或者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公安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科研、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机构;

(五)大型能源电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细菌、毒株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单位。

公安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公安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的重要部位,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防护。

第十五条 公安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制定内部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职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安全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安全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治安案件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的举报时,及时出警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本单位内治安保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八条 单位保卫人员因履行保卫职责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伤残评定、烈士认定等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逾期不改正,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可以建议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害的保安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保安人员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承担责任。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同前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189u
189u
这个人很神秘